近日,湖南长沙:任先生几年前结识了一位老乡,对方是做烟酒生意的,看对方经济条件不错,又承诺给利息,任先生甚至还拉着亲朋好友,借给她788万元。不料,对方突然失联,甚至连她的儿子都不知道母亲的去向。
从2019年12月到2021年,任先生几十万
不等的借给了对方336万元,而且这期间,他没有见过一分钱的回款。能够如此信任,是因为对方自称有六套房和三个门店。最重要的,是对方承诺给他月息一分的利息。
(资料图片)
不仅如此,任先生作为担保人,还拉着自己的亲戚朋友给对方借钱,6口人一共借给这位老乡788万元,可最近老乡突然失联,让他们慌了神,而作为担保人的任先生,更是一时间不知所措。
他找到媒体反映此事,一起来到老乡儿子的烟酒店,但这位老乡的儿子表示,母亲也朝她借了几百万,说是用于生意周转,直到债主找上门,他才知道母亲还借了别人的钱。现在他也联系不上母亲。
目前,任先生还是希望这位老乡能够主动出面解决,不然接下来就准备报警,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
对此,头条号认证作者 @法律公开课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首先,如果陈某所说一切都是虚构的,她的目的就是为了骗钱,那么陈某的行为无疑构成了诈骗罪。而这700多万元的款项,无疑超过了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如果陈某的财产都是真的,她的确是因为资金周转导致钱被套了进去,又觉得无颜面对任先生夫妇,所以选择了躲藏起来,或者正在想别的办法还钱,那这种情况就无法认定为诈骗,而是一般的民间借贷。
这时任先生夫妇以及亲友只需要提供借条和转账凭证等,在3年诉讼时效内,起诉陈某还钱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任先生夫妇在为陈某向亲友们借钱时,是以一名担保人的身份借的,但并未在借条中明确是一般担保人还是连带担保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而一般担保人有权在主合同纠纷尚未经审判或者仲裁,或者在债务人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任先生的亲友必须先起诉陈某,在确定陈某还不起钱后,才能要求任先生夫妇来还钱。
第三,陈某的房产已抵押给银行,那任先生等人要求陈某还钱,将难上加难。
从法律上来讲,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是相当大的,所以如果陈某的房子被拍卖,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因此,任先生夫妇也只能排队等待银行受偿结束后,才能用剩下的财产来补上自己出借钱的损失。
(帮帮团综合帮女郎一帮到底、78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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