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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有很多司空见惯的事情,一旦较起真来,根本站不住脚。比如“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就是一例。个别商家在推出优惠券、代金券、预付卡等促销活动时,都会附有这样一句格式条款,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其实涉嫌违法。
日前,河北省秦皇岛市惩处并公布了一起类似违法案例。秦皇岛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该市卿颜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对提供的“卿颜 至尊体验卡 299元超值体验”美容项目进行说明时,使用了“最终解释权归卿颜美容会所”的内容。最终,涉事美容公司被罚款5000元。
涉事美容公司为何要加这么一句?看似闲笔,其实里面大有门道。公司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推出促销活动,总要作出若干承诺,一旦有了纠纷,一句“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企业就自以为可以稳操胜券,立于不败之地。其实,宣称“最终解释权归某某”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相应的法律条款。
不仅如此,这种做法还应受到行政处罚。早在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颁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权益。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更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属于经营者应当禁止的“六种行为”之一,将依法进行处罚。就这起行政执法案件看,处罚数额为5000元,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按说红线横亘在前,企业理应望而却步,但令人遗憾的是,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者,仍大有人在。在医疗美容、餐饮、百货购物、旅游等多个领域,不乏拿着“最终解释权归某某”啃噬消费者权益的现象。
法律必须长牙齿。在这起行政执法案件中,涉事美容公司宣称“最终解释权归某某”被罚款,对经营者是一记警钟,任何时候都不能拿格式条款暗中算计消费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广大消费者而言,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罚,也是一堂精彩的普法课:看到这些所谓的格式条款,千万别惯着,也别躲着,该举报就举报,该起诉就起诉,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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