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基本案情

刘某是某单位在职职工,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2020年10月,刘某公积金账户余额为8万多元。

2020年10月15日,刘某以全款10万元从代理人贾某处购买一套位于郊县某化工厂生活区的房屋,刘某按照市公积金中心的流程规定提交了相关提取申请资料。

2021年2月4日,市公积金中心向刘某出具《住房公积金不准提取告知书》,以刘某不符合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条件为由,决定不予提取。

刘某认为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这一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剥夺了自己提取公积金的权利,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住房公积金不准提取告知书》违法,请求判令被告准予提取公积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公积金中心该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应予支持,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为何市公积金中心认定刘某不合条件?

简单的你情我愿的购房手续背后又隐藏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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